
公告日期:2025-08-23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严格遵守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以及从事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和股票内幕交易的人员,因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的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
(三)主管责任人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内部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办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等非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目标的。
(六)在公司选人、用人、提拔、晋级和生产、采购、基建、招标、销售等工作中出现违反决策程序,或在其他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八)违反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报告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九)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和未按要求报备披露等)的;
(十一)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二)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或违反《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三)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五)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内部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工资、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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