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收集和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
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九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四)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五)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发生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四)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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