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披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
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如不能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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