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其行为规范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续聘可以连任。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授权协助总经理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副总经理一人代行职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薪酬政策、福利制度和奖惩条例,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但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内,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内,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履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职权;
(二)根据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开展工作,并对授权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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