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为规范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尚未披露,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向外单位报送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年报等本制度所指
信息时,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子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将《保密提示函》《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了解内幕信息的有关领导和宣传部门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在其它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司重大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附件一: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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