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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畅通讯:审委会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忠实勤勉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第十二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获知的与公司年度审计相关的重要信息在对外正式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上海会畅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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