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公司对外投资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证券投资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三)委托理财。
(四)其他对外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投资仅达到本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将对外投资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不超过 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或虽占 50%以上,
但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不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七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批准,但委托理财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