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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0:18:10 股吧网页版
开润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公司可以及时在指定网站申报并披露。

第八条 前述计划和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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