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经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经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条 本章规定除第三条外,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义务和职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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