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原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沈开外经贸发[2011]104号《关于沈阳兴齐制药有限公司增资并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更名的批复》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更名为“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1001179988209。
鉴于公司上市前的外资股东 Lilly Asia Ventures Fund II, L.P.、桐实投
资有限公司已将公司上市前股份减持完毕。自 2022 年 9 月 13 日经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26 号)的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YANG XINGQI PHARMACEUTIC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新运河路 25 号。
邮政编码:11016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534.8945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并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经营健康,缔造光明。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检验检测服务,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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