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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