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审计在风险防范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成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亦未委托其它成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审计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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