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或“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
产业效益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投资决策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投资决策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的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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