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增减与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事宜,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平治信息技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平治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或“本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其他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620 号”文《关于核准杭州平治信息 2620 号”文《关于核准杭州平治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20 号 人民币普通股 1,000 万股(以下称“首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次公开发行”),于 2016 年 12 月 13 币普通股 1,000 万股(以下称“首次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开发行”),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 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的董事为公司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额股份,股东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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