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授权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本制度进一步制订和完善内部审计相关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并按照相关制度规范具体实施各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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