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告的
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遗漏或虚假描述,满足报告使用者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
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的文件。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
第三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外提供的其他资料;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四条 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
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和提
供财务报告。
第六条 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导致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四)财务报告编制人员没有履行保密义务和管理权责,导致信息泄漏,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
第七条 公司相关机构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披露及分析利用中的职责:
(一) 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财务报告整体合法合规性,并在财务报
告上签字;
(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负责审核财务部门拟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
变更方案并签署意见;负责领导组织财务报告的编制并在财务报告上签字;
(三) 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拟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方案;负责具体
组织财务部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在财务报告上签字;
(四)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五) 独立董事按照《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六)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
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
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内容完整。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债权债务核实和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
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十条 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各项资产计
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各项负债应当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企业应当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
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第十二条 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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