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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6:47:03 股吧网页版
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需披露的衍生品交易。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资金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及管理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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