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3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4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5
第五章 附 则......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防范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科信通
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财政部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即一方控制、共同
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
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
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
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
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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