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5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7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8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9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15
第八章 投资者协助与支持...... 16
第九章 责任追究...... 17
第十章 附 则......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
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对以非
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
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与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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