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3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6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7
第五章 责任追究......8
第六章 附 则......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四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
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变相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需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以外单位进行担保时,公司在审批的同时,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
防范风险。
第七条 公司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
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不存在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
(五)向公司提供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资料真实、
完整;
(六)经公司审核不存在其他较大风险。
以上单位应具备充分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
情况,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
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公司可以在必
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进行决策的依据。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与
借款、担保相关的合同,以及公司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公司经办负责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就对
外担保事项准备充分的说明材料,并将相关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如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其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
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
执行性。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
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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