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2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4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6
第五章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以及《深圳市
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
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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