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20
第五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22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24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30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30
第九章 保密措施...... 31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31
第十一章 附则...... 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
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或“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等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
公司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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