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致: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审核函〔2025〕020032 号
《关于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现就《问询函》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含义一致。
一、关于黄金拉丝、塑料等业务情况(《问询函》第 1 题(2))
(一)关于黄金拉丝、塑料等业务开展情况
本所律师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黄金走势的市场数据、获取了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明细,查阅了部分黄金拉丝、塑料业务主要客户合同、抽查了其订单、签收单等,并走访了部分黄金拉丝、塑料业务主要客户、向该等主要客户执行了函证程序、并登录企查查网站获取了相关企业信用报告等。
1、黄金拉丝业务开展背景、经营情况及开展业务的合理性、与同轴电缆业务的协同关系
公司黄金拉丝业务主要由子公司江苏神昶开展,系通过机械拉伸将黄金逐步加工成一定直径的金丝,下游客户为芯片行业企业,产品主要用于芯片制造蒸发工序。蒸发工序的主要原理是在蒸镀坩埚中加入高纯黄金,通过电子束加热到一定的高温,使黄金变为气体,逐渐附着在坩埚内的半导体芯片表面,形成金属层。
公司黄金拉丝业务与同轴电缆业务不存在协同关系,但同轴电缆产品的内导体主要由金属合金构成,部分也会涉及到金属机械拉伸的相关工序,因此,公司具备该类生产工序的能力与经验。
公司于 2012 年左右即开展黄金拉丝产品业务,主要系为满足下游部分客户对电子元器件上的黄金拉丝产品的需求,彼时客户即包含杭州士兰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由于黄金拉丝产品原材料黄金的价格较高,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公司受流动资金限制,未主动推广黄金拉丝产品,而是根据客户订单需求进行业务开展。报告期内,原材料黄金价格呈上涨趋势,使得公司黄金拉丝业务收入相应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黄金拉丝业务收入及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黄金 1,143.24 6.55% 22,68……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