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
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5 年 9 月 3 日 15:00 时,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有 6 人,代表股份
185,957,25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6.6756%。以上股东是截至 2025年 8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 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股东共 252 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 1,018,7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31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4.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04、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4.05、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4.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4.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4.0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4.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4.10、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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