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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9:19:10 股吧网页版
*ST汇科: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5)

证券代码:300561 证券简称:*ST 汇科 公告编号:2025-061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或“公司”)于 2025年 7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501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11 号)。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7 月 4 日、2025 年 8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5〕1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喆,女,时任汇金科技董事长;

马德桃,男,时任汇金科技董事、总经理;

孙玉玲,女,时任汇金科技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金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汇金科技、陈喆、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5)

马德桃、孙玉玲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汇金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汇金科技在 2025 年 1 月 24 日披露的 2024 年度业绩预告中,仅披露了本报
告期内净利润为负值,未披露公司 2024 年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不足 1 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亏损且营业收入不足 1亿元将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4 年 12 月,汇金科技将尚未实际履行的9,037,382.29 元订单金额计入 2024 年年度营业收入,剔除上述金额后汇金科技
2024 年年度营业收入不足 1 亿元,公司 2024 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汇金科技在 2025 年 1 月 24 日披露的 2024 年度业绩预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汇金科技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陈喆作为汇金科技时任董事长,全面负责汇金科技的经营管理工作,没有关注大额业务的动向,未勤勉尽责,是对汇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德桃作为汇金科技时任总经理,组织策划对客户暂不需要的产品提前在系统办理出库手续,并推送给财务入账确认收入,是汇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玉玲作为汇金科技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财务工作,知悉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时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未勤勉尽责,是汇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陈喆、马德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孙玉玲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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