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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1:54:09 股吧网页版
*ST汇科:《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自身或其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统计数据、技术资料、经营情况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对外信息报送和日常审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经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报对外信息报送审批单(格式见附件 1),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如有财务数据)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附件 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 3),回执中应列明接收、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提供的信息内容范围不得超出业绩预告披露内容
的范围。

第十一条 对外信息报送涉及的相关登记备案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利。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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