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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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04
丝路视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
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丝路
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慕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慕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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