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8 18:25:16 股吧网页版
丝路视觉: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和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推动审计委员会主动加强与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建立内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同。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调查。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审计部及财务部为
牵头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部门。其中,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年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各方的沟通工作,并做好相关会议组织、记录等工作;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独立董事与年审机构沟通会议的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
以及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
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独立董事如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公司应给予合理安排。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等进行检查。

第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
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
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
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可以向证监局、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