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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秘书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九)按照董事长要求,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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