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子公司
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
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不得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至(四)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
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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