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保证上市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3)公司派驻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报送负责人及信息报送专员;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6)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其中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报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各重大事项内部通报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企业的发展规划,应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的部署。
下属企业各年度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应在制定时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六条 公司下属企业应按月向本公司上报经营成果及有关财务资料,提
交工作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及时将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的发生及
进展、变化情况上报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须提前上报本公司征询意见,并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以保证符合上市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要求和上市公司监管的要求。本公司将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涉及的金额的情况履行不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内容: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经营计划和主要经营模式的变化;
(2)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等的决定;
(3)订立重要合同(包括意向性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可能对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或对上市公司证券或衍生品种交易产生影响;
(4)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董事、1/3 以上监事(如有)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下属企业 5%以上股权的股东,其持有股权或者控制企业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及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投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13)企业股权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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