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证券代码:300555 证券简称:ST路通 公告编号:2025-070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案均已由法院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两案均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两案合计人民币 2,500,000 元(暂计)和所涉案件的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上述两起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路通视信”、“原告”)因与吴世春等证券纠纷一案、与吴世春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分别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
院已受理相关诉讼,案号为(2025)京 0114 民初 27753 号及(2025)京 0114 民
初 27752 号,相关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吴世春
被告二:顾纪明
被告三:尹冠民
被告四:庄小正
被告六: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5 年 3 月 19 日,被告一吴世春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路通视信公司原控股股
东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 7.44%股份(即
14,875,071 股),相关股份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2025 年 4 月,被告一吴世春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路通视信公司 0.02%股份(即
48,500 股)。
2025 年 5 月 7 日,被告一吴世春与被告二顾纪明、被告三尹冠民、被告四庄
小正、被告五蒋秀军、被告六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顾纪明等股份转让方向吴世春转让合计 6.4%路通视信股份(即12,806,785 股)。
2025 年 5 月 7 日,被告一吴世春与被告二顾纪明、被告三尹冠民、被告四庄
小正、被告五蒋秀军、被告六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顾纪明等股份转让方将 6.4%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查阅权等股东权利不可撤销全权委托给吴世春行使。
2025 年 5 月 10 日,被告一吴世春向路通视信公司发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文件。因相关交易安排未能满足现行监管政策要求,上述权益变动文件未能公开披露。
2025 年 5 月 7 日至今,被告一吴世春在未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的情况下,通过
二级市场增持路通视信公司 2.54%股份(即 5,082,550 股)。
2025 年 5 月 26 日,被告一吴世春、被告二顾纪明、被告三尹冠民向路通视
信公司董事会发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审议罢免三位非独立董事(邱京卫、付新悦、王晓芳)、选举新董事(吴世春、高翔、于涛)的提案。
2025 年 6 月 5 日,被告一吴世春、被告二顾纪明、被告三尹冠民向路通视信公
司监事会发函,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罢免三位非独立董事(邱京卫、付新悦、王晓芳)、选举新董事(吴世春、高翔、于涛)的提案。2025
年 6 月 16 日,被告一吴世春向路通视信公司董事会发函,提议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增加罢免三位非独立董事(邱京卫、付新悦、王晓芳)、选举新董事(吴世春、高翔、于涛)的提案。6 月 18 日,被告二顾纪明、被告三尹冠民向路通视
京卫、付新悦)的提案。
原告认为,根据《证券法》第 63 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违反前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被告一吴世春于 2025 年 3 月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路通视信公司 7.44%股
份(即 14,875,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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