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普(茂)法意字[2025]第 0011 号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7 号)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系按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定相关法律文件或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
3.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各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董事会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7 号)所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说明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注函》提出的问题:
“2025 年 6 月 28 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6 号),你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
告》等公告。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结合函询相关股东情况,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二、回函显示,公司监事会拟召集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地点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 599 号无锡国家工业设计园一号楼四楼五号会议室,董事会认为该地点不属于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地点,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请董事会:
(1)说明监事会拟召集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地点与你公司住所地以及近期董事会确定的股东会召开地点的距离,是否便于公司股东参会。
(2)《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请结合上述规则以及问题(1)的回复,进一步说明监事会召集临时
股东会的地点是否仅构成召集程序的轻微瑕疵,你公司不予披露监事会决议和临时股东会通知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回函显示,董事会认为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未排除股东可以无因解除董事职务的规定。
请董事会:
(1)进一步说明你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关于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不得被无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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