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证券代码:300555 证券简称:ST路通 公告编号:2025-069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路通视信”)于 2025 年7 月 13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高度重视,对《关注函》中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函询相关股东,现就相关事项回复说明如下:
一、回函显示,2025 年 5 月 7 日,吴世春与顾纪明、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德合伙”)、蒋秀军、尹冠民、庄小正(以下合称“股份转让方”)分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方向吴世春转让合计 6.4%的公司股份,股份的实际受让主体是未来设立的以吴世春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梅岭合伙”。股份转让方将其转让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吴世春行使,委托期限
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或股份转让过户完成止。
顾纪明、尹冠民分别与吴世春签署的落款为 2025 年 5 月 26 日的《表决权
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载明,鉴于《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未能满足监管规则要求,自《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标的股份项下表决权归顾纪明、尹冠民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顾纪明、尹冠民分别与吴世春签署的落款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4 日的《确
认函》载明,因《股份转让协议》未能满足监管规则要求,上述协议已于 2025年 5 月 26 日经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终止,协议自该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庄小正、蒋秀军、汇德合伙分别与吴世春签署的落款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9
日的《股份转让协议终止确认函》和《表决权委托终止确认函》载明,因《股份
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未能满足监管规则要求,上述协议自动终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一:请吴世春:
(一)说明 2025 年 5 月 26 日与顾纪明、尹冠民仅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终止
《表决权委托协议》,未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的原因;吴世
春主张《股份转让协议》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口头终止的依据,是否符合《股份
转让协议》关于对协议的修改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的约定,是否能够产生终止协议的法律效力。
【吴世春回复】
1. 说明 2025 年 5 月 26 日与顾纪明、尹冠民仅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终止《表
决权委托协议》,未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的原因;
本人于 2025 年 5 月 10 日将《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无锡路
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发送至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未能满足现行监管政策要求,
相关协议无法执行,未能公开披露。吴世春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确认相关协议确
属无法执行,和股份转让方沟通后续事项。
顾纪明、尹冠民知悉上述协议确属无法执行后,吴世春与顾纪明、尹冠民就
终止《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达成一致意见,
并决定依据《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各自实际持有的股份为依据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本人认为,因《股份转让协议》未进行披露且实际已无法实际履行,是否签署书面终止协议不会对各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上述各方就终止达成一致意见后未立即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书面终止协议。但鉴于吴世春、顾纪明、尹冠民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为确保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权利能够顺利行使,吴世春分别与顾纪明、尹冠民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签
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备路通视信提出相关疑问时进行说明。2025年 6 月 4 日,路通视信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未通过《关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告载明内容亦未对表决权委托事宜是否终止提出疑问。
2.吴世春主张《股份转让协议》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口头终止的依据,是否
符合《股份转让协议》关于对协议的修改或删除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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