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普(茂)法意字[2025]第[0008]号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朱家律师、冯灿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4),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0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F412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邱京卫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 上 午 9:15-9:25,9:30-11:30 和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1人,代表股份72,487,59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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