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普(茂)法意字[2025]第 0007 号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 2号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5 号)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系按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定相关法律文件或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
3.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各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董事会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5 号)所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说明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注函》提出的问题:
“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说明:
1.提案股东提请你公司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到提案股东请求的日期、提案的内容),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结果,你公司拒不披露前述监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会通知的原因、内部决策过程、合法合规性,后续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和披露相关公告的具体安排。
2.股东提请董事会在年度股东会上增加临时提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提案的股东、董事会收到临时提案的日期、提案的内容),董事会不予提交年度股东会审议的原因、内部决策过程以及合法合规性。
3.你公司董事会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的情形。
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提案股东提请你公司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到提案股东请求的日期、提案的内容),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结果,你公司拒不披露前述监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会通知的原因、内部决策过程、合法合规性,后续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和披露相关公告的具体安排”相关事项。
(一)基本情况
经核查,根据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文件》《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文件以及公司介绍的情况,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吴世春等股东向公司监事会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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