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保密阶段的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依照《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可暂缓、豁免披露,且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或延长暂缓披露期限,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进行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材料提交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处理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可要求申请部门补充提供任何必要的资料,如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处理申请事项及其处理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审批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填写后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出具处理意见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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