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2 号—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深交所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具有约束力。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遵守真实原则,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遵守准确原则,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遵守完整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遵守及时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遵守公平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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