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任选举时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全体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现有资料、信息不影响作出独立判断、全体提名委员会委员同意随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公司可随时发出会议通知并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
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
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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