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消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的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等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第七条 重大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对外担保和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要在合同签署前、履行审批程序或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
交易事项是否累计计算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及时报告: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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