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印章刻制、管理以及使用。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拟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等)、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四条 印章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一)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署和出具的对外和对内文件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需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各类对外和对内文件资料。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各类财务资料。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六)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不签署对外文件,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
(七)电子印章:除法律规定不适用的范围之外,电子章的适用等同于实体公章。
(八)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刻制和颁发
第五条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印章刻制事宜,除该指定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刻制印章。对于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由负责印章刻制的人员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单位统一刻制,并按规定经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及分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属公司总经理/负责人审批后提交上市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及分子公司部门印章的刻制,由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属公司总经理/负责人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证券部提出申请,提交公司董事长批准;
(四)各部门、各子公司其他印章的刻制,由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所属公司总经理/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毕,总裁办应留下印模,发布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八条 公司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印章管理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经批准后,交公司总裁办处理。公司总裁办应及时将旧印章收回,并建立印章废止登记台账,必要时需发布印章作废公告。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原则上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其中:
(一)公司及分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所属公司总经
理或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二)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部指定专人保管;
(三)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四)各部门及子公司印章由各部门及子公司指定专人保管,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公司总裁办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必须登报声明。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做好停用印章的封存或销毁,同时办理登记归档。
第十一条 由于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印章破损、遗失、被盗、被仿制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办理新印章刻制审批。
第十二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应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保管,印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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