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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
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
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提名委员会主任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
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
主任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
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
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应当对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

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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