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止和杜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
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
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
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保险,以及其他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
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
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应定
期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应
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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