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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3 18:19:06 股吧网页版
新晨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
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
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独立董事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
规定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独立董事
也应当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
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
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
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相互提供担保的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申请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或地址,法定
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
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 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
围、担保期限等);

(五) 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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