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
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
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
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
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
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
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日常工作,并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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