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下
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
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在买卖
前15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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