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行业经营性信息,
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
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并说明对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影响。公司应当结合公司的经营模式和关键指标,
有针对性地披露具体相关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公司经营发展趋势,提示行业风
险。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涉及专业
术语或具体指标的,应当说明其具体含义,并说明相关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
方法、选取依据、变化原因及趋势(如适用),便于投资者理解。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
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
险。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
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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