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
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
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
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
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
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的交易原则: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一)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 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 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五)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
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
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单笔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含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单笔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含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应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二)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标准的,适用第(一)或第
(二)款的规定。已按照第(一)或第(二)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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