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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
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担任,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
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人
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
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的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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