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
各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通
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
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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